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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领导干部不守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矩通报制度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29 点击数:20

各乡镇党委、县属各单位党组织:

为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切实强化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制度意识、规矩意识,针对领导干部及相关单位就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及时、不完整、不规范等问题,经研究,决定建立领导干部不守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矩通报制度,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通报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管科级领导干部(包括退出现职保留科级待遇的干部)和相关单位。

1.每年1月31日前不按时完成上一年度个人有关事项集中报告的单位; 未按填表要求规范、如实地填报每一项内容的领导干部;审签时未对被审核对象填报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的单位领导。

2.婚姻变化后30日内未及时报告的领导干部。

3.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情况30日内未报告的领导干部。

4.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30日内未报告的领导干部。

5.配偶、子女工作单位及职务变化情况30日内未报告的领导干部。

6.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30日内未报告的领导干部。

7.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30日内未报告的领导干部。

8.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在审批部门批准30日内不及时上交因私出入境证件的领导干部。

9.因私出国(境)返回后10日内未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上交的领导干部。

10.因私出(国)境证件损毁或遗失,未在30日内填写注销申请单,并办理证件注销手续的领导干部。

11.提任后15日内没有上交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新任领导干部。

12.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不及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新任领导干部。

13.因病、因事连续请假一周以上未及时报告的领导干部。

14.领导干部因病住院动手术等情况未及时报告的所在单位。

15.存在其他应报告事项未及时报告的领导干部和相关单位。

二、通报方式

根据领导干部和相关单位不遵守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不定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相关要求

各单位要及时将文件规定传达到每一位县管领导干部、退出现职保留科级待遇的干部,落实单位报告责任人,传达情况于5月底前报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联系电话:5081999。邮箱地址:gbk5081999@163.com。


(2016年5月县委组〔201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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