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属各单位:
为规范制度、严肃纪律、提升执行力,现将外出学习考察有关管理规定重申如下:
一、根据嵊委办〔2009〕16号《关于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领导到访报告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县四套班子领导离开本县外出,除须向班子主要领导请假、报告外,还必须向县委主要领导请假、报告;各乡镇、县属各单位党政一把手离开嵊泗外出,须向县分管领导请假,同时还要以书面形式向县委县政府办公室
报告(附件1),内容包括外出地、外出事由、在外时间、返回销假时间等;外出到省外(不包括上海)的,党委部门(包括群团组织)一把手还必须向县委主要领导报告,政府部门党政一把手外出还必须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若外出的实际时间超过请假时间的,还须办理补假手续。
二、根据嵊委办〔201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凡需要组团外出学习考察、培训班安排外出学习考察和参加市级及以上对口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参观考察等,一律要进行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安排或参加。另外,各单位凡安排工作人员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考察活动必须与本单位、本人的业务工作相一致,单位主要领导要严格把关,从严控制。除教育、医疗系统外不得安排用公费参加各类学会、协会、中心和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名义组织的外出活动。严禁参加无隶属关系的各类组织举办的学习考察活动,严禁参加企业或下属单位出资的外出活动。
外出学习考察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如下:
(一)乡镇和县属单位组团外出学习考察活动(6人及以上人数参加的),必须于外出前15天内办理相关手续,获得批准,并报县纪委、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1. 党委部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群团组织、乡镇党委组团外出学习考察的,由组织单位填写《组团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申报表》(附件2),经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县委书记审批。
2. 政府部门(包括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和乡镇政府组团外出学习考察的,由组织单位填写《组团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申报表》,经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县长审批。
3. 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带队组织外出学习考察的,由组织单位填写《组团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申报表》,经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县委书记审批。
4. 县级部门下属单位(基层站所)安排(或参与)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的,应逐级审批,由县级主管部门按相应程序向上提出申请,严禁越级审批。
(二)科级领导干部(实职)参加市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学习考察、学习培训班中安排有外出考察,以及各单位非组团(6人以下)组织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必须于外出前10天内办理相关手续,获得批准,并报县纪委备案。
1. 党委部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群团组织、乡镇党委、乡镇人大主席团实职正科级领导干部外出学习考察,填写《科级领导干部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审批表》(附件3),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审核,经分管县领导审查后,报县委书记审批;政府部门(包括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和乡镇政府实职正科级领导干部外出学习考察,填写《科级领导干部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审批表》,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审核,经分管副县长审查后,报县长审批。
2. 党委部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群团组织、乡镇党委、乡镇人大主席团副科级领导干部外出学习考察,填写《科级领导干部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审批表》,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审核,经分管县领导审查后,报县委副书记审批;政府部门(包括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和乡镇政府实职副科级领导干部外出学习考察,填写《科级领导干部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审批表》,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审核,经分管副县长审查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
(三)除科级领导干部(实职)外,非组团的干部(职工)参加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由干部本人填写《一般干部(职工)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申请表》(附件4),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和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县纪委备案。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费用,报销时必须附审批表,对未经审批同意或随意增加的外出活动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2015年4月嵊党政办发〔2015〕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