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实施,新条例将老条例大量与法律法规之间重复的地方予以修改,将违反党的纪律行为整合成为6大纪律,凸显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新《条例》的实施,改变了原来固有的工作模式和方法理念,对我们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的要求,需要我们进一步转变思路、创新提升,提高新形势下案件审理的工作能力。
一、近年来监督执纪出现的新变化
从嵊泗县纪委审理室近三年来审结案件的统计数量看,2014年审结案件11件,2015年审结案件11件,2016年至今审理室已经审结案件17件,可以非常直观的看到2016年新条例实施后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进一步深入分析每个案件,可以发现产生了诸多新的违纪案件类型,如,2014年和2015年多以贪污、受贿、赌博、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型的违纪案件,2016年在贪污、受贿、赌博、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型的违纪案件基础上又产生了违反组织纪律、违反廉洁纪律、行贿违反法律法规等违纪行为,比如审理室近日审结了建筑工程企业中党员向他人行贿以及与他人贪污的违纪案件,将尚未达到犯罪数额行贿行为进行违纪处理是近年来首次出现的。
可见在新条例实施和纪检监察机关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后,对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违纪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违纪类型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向日益显著。
二、审理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的变化
新《条例》的颁布,更加强调纪法分开,要求纪委办案更加凸显纪律审查专业性,程序要求更加规范,对证据标准、文书规范、涉案款物、纪法衔接、处分宣布等给执纪审理工作有新的要求,同时违纪案件类型的多样化、复杂化等新趋势,也在倒逼案件审理工作必须跟上形势发展的节奏,笔者认为要更好做好执纪审理工作,应从以下方面进行思考。
(一)树立崇尚纪言纪语意识,坚持纪法分开。当前执纪审理工作的具体变化主要如下:一是名称上的改变。比方说:案件审理现在应称作执纪审理;被调查人应当称作被审查人;调查报告应称作审查报告等。二是审理报告中对违纪行为及事实应当严格按照新修订的条例所规定具体内容进行写实性表述,其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X”)应单独罗列,在表述时应放在违反政治纪律之后、组织纪律之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1”)在表述时应放在六大纪律之后。三是禁止用“XX错误”定性或刑法术语表述。要紧紧围绕“六大纪律+1+X”的模式和逻辑进行“定性”,严格按照条款中所规定的内容及事项进行“量纪”,做到精准定性量纪、纪法分开。
(二)树立执纪文书写作规范化意识,严谨制作文书。审理文书制作要充分展现执纪的基本要求,要用纪律的语言来描述违纪行为,审理文书要切实按照“六大纪律+1+X”的模式进行表述、重点突出,要通过审理引领审查的工作思路全面贯彻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比如以前的受贿错误现在应表述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元”。审理文书制作要显现出案件办理的规范程序,特别是对涉案款物的处理,在以前的审理文书当中对涉案款物的处理,只是简单进行收缴处理描述,对涉案款物处理依据、处理具体程序、各科室分工职责、不同类型涉案款物处理方式未有规范化描述,这样办案程序缺乏相应的文书依据,也体现不出审理文书对案件终结性处理特点,因此通过审理文书规范化描述,明确办案的程序,写明相关规定,使案件审理程序更加规范化。
(三)树立对违纪事实全面审查意识,增强纪委自办案件说理性。自新条例修订之后,执纪审理强调纪法的分开,注重纪律审查特色。以往纪检机关办案往往与司法机关进行配合协调,案件违纪事实审查多以司法机关认定为依据,纪检机关在对违纪事实审理上缺乏全面审查的意识。如今新的执纪审理形势,要求纪检机关办案凸显自身纪律审查特色,执纪审理必须严格依据条规规定的违纪案件构成要件对具体案件进行定性量纪。比如对于司法机关未予认定受贿财物是否应当作为违纪的事实进行处理。虽然在对职务类犯罪案件办理上,司法实践和纪检机关办案实践非常类似,但是由于新的条例所具有纪法分开的属性,司法机关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与条例规定产生不同的定性标准,司法机关不作为犯罪事实处理不代表纪检机关不予进行纪律处理,如果纪检机关详细审查、核实被审查人的主观、客观原因、违纪事实的具体经过及违纪行为构成四要件符合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的,纪检机关是可以进行违纪处理的。
(四)树立证据优先意识,加强证据规范性。“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为准绳”是案件审理的基本准则,要求办案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强化证据意识,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质与量”进行全面审查。我们对于被审查人定性量纪依据的是违纪事实,而对违纪事实认定我必须讲究证据,从某种意义上说违纪事实不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的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更何况未来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要求先处后移,对该类案件证据证明标准要求更加趋向于司法案件的证明标准,因此必须强化证据意识,注重对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审查。例如,书证要注重提取原件,如果提取的是复印件,复印件上要注明提供人信息(包括单位盖章)、复印时间和地点,还需要提供人、调取人、证明人签名;对于被审查人员要及时调取主体身份的证据材料,是渔农村党员的,由所在乡镇党委组织部门出具证明;是公职人员的,必须提取其编制卡和单位出具的任职证明等。另外,执纪审理过程中,还必须核实清楚被审查人是否是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并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
(五)树立精准适用党纪条规意识,科学定性量纪。新修订《条例》重要的难点在于如何正确适用新旧《条例》的问题。根据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关于新旧条例溯及力问题的相关精神:一是如果违纪行为发生在新条例颁布后,则一律适用新条例。二是如果违纪行为发生在新《条例》(2016年1月1日)前,根据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甄别处理,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三是如果确定适用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时,在审理文书应当表述为“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ⅹⅹ条”。
三、今后执纪审理工作的具体建议
一是要依据执纪审理工作新形势和变化,实现观念,意识上的大转变。现今执纪审理工作应当树立崇尚纪言纪语意识、执纪文书规范化意识、程序规范意识、证据优先意识、精准适用党纪条规意识。以此助推案件质量和效果,进而践行和谐执纪的理念。
二是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条例,精准定性量纪。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内重要法规,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和举措,也是执纪审理工作的尺度和依据。因此,要加大对新修订条例的学习和运用,做到能够熟记于心,并运用到日常工作中,精准适用好条例,科学定性量纪。
三是加强对案件审理业务培训。加强政策文件工作程序等文件的整理和编辑,编印适用性强的实务书籍或手册,对审理工作的一般程序予以规范,就部分热点、难点问题编制典型案例分析资料。加强对基层纪检干部的培训,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业务培训活动,有针对性加强综合能力或单个方面方面的能力。抽调下级纪委审理人员到上级纪委进行跟班培训,在培训期内全程参与案件审理工作,从而给基层审理工作人员提供更多的学习和锻炼机会,促进其提高案件审理水平。
四是确保所有处分决定执行到位,强化纪律权威。要注重与有关单位及时送达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并监督执行,确保所有处分决定执行及时、到位、不打折扣;凡是影响职级待遇的处分决定,及时加强与人社、财政、编办、组织等部门的协调,调整有关职级待遇,体现纪律的惩戒、警示和教育作用,强化纪律的权威。
五是推进受处分人员教育管理。抓好受处分人员的教育管理,落实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谈话,督促建立“一帮一”的帮带教育机制,掌握受处分人员思想动态、工作情况、生活状态及困难等,引导受处分人员珍惜悔过自新的机会,勇敢面对挫折,树立良好的信心。建立回访教育制度,定期开展对受处分人员的回访教育和督办,对受处分人员在处分影响期表现作出客观评价,突出人性化管理,最大程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