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县在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中,针对不实信访举报,坚决履行自身职责担当,并于2017年5月制定出台了《失实信访举报澄清办法(试行)》,截止目前,共实施澄清4例,先后为1个单位和3名党员干部澄清了事实。从目前此项机制推行的情况来看,取得了预期的效果,通过在适当范围内澄清事实,让那些敢于坚持原则、勇于动真碰硬的基层党员干部得以安心履职。
一、建立失实信访举报澄清机制的相关背景及原因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虽然对信访举报失实澄清事项都作出过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均为指导性的意见建议,并未强制性的要求和具体化的规范。在实际工作中,确实也很少有纪检监察组织在严格落实对被信访举报者的失实澄清,当然这其中也有包括保护被举报人隐私和维护其利益考虑等诸多因素存在。但不可否认的是,此前在遇到失实信访举报时,相关纪检监察组织在经调查核实后,往往未能采取更多的有效措施予以澄清,最多只是向被反映者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进行一下简单的反馈并予以了结。
而与之相对的,在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中,存在着大量的失实信访件,一些甚至影响到了被举报人正常的工作生活。以我县为例,从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我县共办理失实信访举报件56件,占该跨时区间检举控告件总量的75.7%。其中,在所有被举报者中,党员领导干部、村(社区)干部占较大比例,被举报次数最多者达5次之多,这给被举报者造成了很大的困扰,甚至严重影响了其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现阶段出现失实信访举报的成因分析
分析目前出现失实信访举报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工作不透明,曲解误解。在部分单位特别是企事业单位及村(社区)等,在包括资金使用、物资采购、工程建设、人员招考等方面,因工作流程不透明,未让内部人员和群众及时、正确了解、掌握相关方面的信息,而对相关工作产生质疑、怀疑,从而进行举报。
2、不负责任,道听途说。少部分人员,主要为匿名举报者,本着不负责任的态度和即使调查不出问题、自己也用不着担责的想法,道听途说,未经基本的了解核实甚至起码的理性判断,就向纪检监察组织举报。
3、为泄私愤,恶意中伤。主要为个别举报人因与被举报人发生私人矛盾,怀着个人泄私愤的错误动机,以“搞不倒你也要搞臭你”的目的,向纪检监察组织提供不实举报。
三、探索实践失实信访举报澄清机制的具体情况及成效
为给干事者鼓劲,为敢为者撑腰,让想干事的党员干部轻装上阵,工作有底气、有激情、有作为。我委在赴外考察调研和系统内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2017年5月制定出台了《失实信访举报澄清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在全县全面推动落实。该《办法》要求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在信访举报和纪律审查工作中,对纪检监察对象被误告、错告、诬告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规定程序作出书面认定结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澄清,消除不良影响。按照《办法》规定,澄清方式主要包括当面告知、书面通知、一定范围内通报、召开会议、网络平台发布信息等。具体实施过程中,将根据提起方不同分别采取纪检监察组织主动提起和被信访举报人申请提起两种方式予以启动澄清机制,并在履行相关手续和县纪委审批后,按审批意见实施澄清。
自该项制度正式出台以来,截止目前,共实施澄清4例,主要对包括反映党员干部廉洁问题的2例,对反映党员干部作风问题的1例,对反映单位人才引进招考工作暗箱操作问题的1例,分别以当面告知、书面通知、召开会议等3种方式予以澄清。从制度施行效果来看,4次澄清均取得较好成效,得到了被举报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认可。特别是该机制的首次实质性运作,以召开会议形式对一名曾被多次举报且受过党纪处分的学校负责人进行澄清时,通过调查组对反映问题的现场逐条答复和反映问题相关人员的当场解释,使参会的40余名教职工对整个事件的发生过程有了清晰地了解,未再对反映事件提出异议,此后也未再有重复访、越级访发生。
从目前探索实践情况来看,实施失实信访举报澄清机制的成效,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点:
1、有利于保护被举报人的个人权益。从前期的走访和掌握的情况来看,被举报人因被举报而对工作生活造成影响的不在少数,而从法的角度分析,不实举报对被举报人个人权益也确实造成了一定侵害。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在反腐战线上的一系列战果,已经使纪检监察组织清廉公正的形象深入人心,此时由纪检监察组织对被不实举报者进行澄清,代表着纪检监察组织以自身“清廉公正”的形象作为担保,为遭到不实举报的人员洗清“不白之冤”,这对周围干部群众来说无疑具有较强的说服力,从而能有效的维护好被举报人名誉等个人权益。
2、有利于降低重复访、越级访几率。目前由我县出台的《失实信访举报澄清办法(试行)》,主要通过当面告知、书面通知、一定范围内通报、召开会议、网络平台发布信息等五种方式进行澄清。前两种,虽相对较为私密,但实际操作中,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会将澄清内容通报给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如发现有重复访苗头,该单位或党组织可及时进行澄清说明;而后三种显然更为公开,获取调查结论信息的受众也更多。所以通过这样一个机制,能尽可能地让相关党员干部群众接收到“公家”释放的正确信息,压缩不良信息的传播空间,从而消除社会影响和潜在的其它问题,并降低重复访、越级访的几率。
3、有利于提升纪检监察组织的公信力。做好举报失实澄清工作是纪检监察组织坚持群众路线、虚心听取群众意见、正确履行执纪监督职责、树立纪检公信力的重要方式。通过建立、实施对不实举报的澄清机制,既能督促相关纪检监察组织进一步加强对调查核实工作过程的公正透明,对调查结论客观、真实的认定,也能清晰诠释纪检监察“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的理念,充分彰显纪检监察组织认真履行人民和党纪赋予的执纪监督职责和客观公正的立场。
四、进一步完善失实信访举报澄清机制的思考
目前我县失实信访举报澄清机制才刚刚建立,仍处于实践摸索阶段,县内党员干部群众对此项机制的认知度也还不够高。如何进一步完善此项机制,提升该机制的实效性,更好地为我县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环境,维护风清气正的社会氛围,将是我们下一步努力和实践的方向。
1、要坚守信访举报的保护原则。建立和实施失实信访举报澄清机制,目的是为了维护好被不实举报人员的个人权益,但也不能忽视包括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因此在具体实施澄清过程中,应努力做好以下几点:一是要维护好被举报者的权益,要一切以被举报者的个人意愿和保护被举报者的个人利益为前提,切不可为澄清而澄清。特别是要严格落实澄清机制启动前的征询意见规定,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事前要问明澄清对象的个人意愿,不应在征询过程中含糊其辞,更不能擅自做主、代替选择。二是在调查及澄清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对举报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纪律规定,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有效防止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主要是在澄清过程中要注意对调查相关情节、细节和过程的描述,对涉及可能联系到举报人的应略过或只说“经过组织调查核实”即可,不宜过多地予以叙述。此外,在澄清过程中还应避免将配合调查单位和人员的相关信息予以透露。
2、要注重对澄清问题的针对性。对被举报人的调查及澄清工作,是根据被反映问题而实施调查和澄清的。因此在具体澄清过程中,应将澄清说明聚焦在反映及核查的主要问题上,是什么问题就说什么问题,需要澄清什么问题就澄清什么问题,要防止面面俱到、大而化之,不触及问题实质的做法。主要体现在对反映问题要逐条进行答复,多实质内容,少调查流程,且证据要真实、充分,证据链要符合逻辑,不涉及保密的、可公开的内容应详细解答。要防止对非澄清内容的涉及,对不是澄清相关反映的问题,既不能谈论,更不应答复,避免给其他干部群众造成这些问题也同样被组织核查且认定失实的错误理解。
3、要提高对澄清制度的认识。从目前对澄清制度的实际施行情况来看,广大干部群众对此项制度的了解和认识程度还不高,甚至可以说,除纪检监察系统内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包括体制内的干部对此项制度还都较为陌生。而即便是纪检监察系统内,在实际推行落实澄清制度时,也有部分干部存在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观念,缺乏对开展澄清工作的积极性,缺乏对澄清制度的深刻认识。因此,要做好失实澄清工作,还必须从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对此项机制的认识上入手。一是要抓住考核“牛鼻子”。在要求各级党委重视此项工作的同时,应将对澄清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到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考核中,认真落实的予以加分,推诿或不按要求落实的予以扣分。二是要强化澄清工作实践。要督促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加强对澄清制度的落实力度,符合澄清条件的一律实施澄清,提升澄清制度的影响力。三是要扩大社会效应。对实施过的澄清案例,在征得被澄清人员同意的情况下,在其所在单位或党组织的相关会议上就澄清相关内容进行通报,以此扩大社会效应。
4、要探索对诬告等行为的责任追究。不用负责、不会被追责是目前失实举报频现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加强对这方面问题的监管,探索对错告诬告行为的责任追究,应逐步被重视并适时予以推行。首先对举报不实行为(属实名举报的),必须划清误告、错告与诬告的界限,并分别采取责任追究措施。如不是以陷害他人为目的、属于认识片面、了解情况不全面而误告错告的,不应追查举报人的责任;对属主观臆测、捕风捉影、道听途说的举报人,应在对其反馈调查情况的同时,对其不负责任的举报行为提出批评教育;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追究的,应由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严肃查处,并视不同情况对诬告者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此来维护党纪国法的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