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县纪委、县监委在严格问责追责倒逼干部主动作为、干净高效干事的同时,积极探索激励干部勇于改革创新、善于履职尽责、敢于担当作为的有效途径,着力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为嵊泗跨越发展助力护航。
一、推进容错免责机制落地生效的迫切性
2017年7月份,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对全县干部队伍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调研。调研显示:工作干劲不足占24%、开拓创新欠缺占20%、担当作为不够占18%。分析其原因除了少数干部贪图安逸的享受心理、因待遇低和晋升慢的失落心态外,根本原因是容错免责机制不能落地见效。因此,健全容错纠错配套措施,加快推进免责机制在基层的有效落地显得尤为迫切。
(一)以容错免责引领担当风尚。在当前全面从严治党、严肃问责追责的新常态下,“与其主动作为担风险,不如平平安安混日子”成了不少干部的“聪明”选择,部分想干事、敢干事的干部却因改革创新中的探索性失误受屈吃亏,加快推进容错免责机制落地生效,就是为担当者“撑腰”,为敢为者“兜底”。
(二)以正确容错激活创新空间。健全容错免责机制,实质是为干部勇于探索、敢于创新提供空间和土壤。只有建立科学的容错免责机制,才能扫除干部在改革创新上存在的怕失误无宽容、怕问责无保护等种种后顾之忧,才能鼓励干部敢为人先,实现“突围”,勇涉“险滩”。
(三)以免责措施搭建成长平台。健全容错免责配套措施,实质是为干部铺设挫折教育、逆境砥砺的成长平台。尤其是矛盾多、问题多、工作难度大的一线基层,更要加快推进容错机制落地,鼓励“干”的、调动“看”的、激活“慢”的,让干部由消极转向主动,由平庸转向进取。
二、容错免责办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6年3月,市委出台了《舟山市机关工作人员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容错免责办法》),明确了容错免责实施原则、使用范围、免责情形、追责程序、免责范围、严明纪律等7个方面内容。县纪委主动承接出台《实施容错免责程序操作办法》,使容错免责机制有了具体操作性。但该办法出台一年来,很少收到单位或个人的书面免责申请,除了认识不准确、理解不到位、等待观望等因素外,还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容错免责情形规定相对笼统。《容错免责办法》是指导我县实施改革创新容错免责的规范性、纲领性文件,从顶层设计层面,搭建了容错机制大框架,明确了容错免责8种情形。然而,这8种情形相对来说比较原则、笼统,不能和基层的实际情况一一对应,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容错免责配套措施比较滞后。澄清保护机制、风险防范机制、防错纠错机制等容错免责配套措施还未同步跟进,没有形成完整的防错、容错、纠错链条。比如,对受到故意诬告的干部,是否能及时澄清事实,帮助恢复名誉;对容错免责的干部,是否会在今后提拔任用、评先评优中受到影响;改革失误的责任主要由谁来承担,承担多少,等等。
(三)容错免责精准程度有待提升。《容错免责办法》中未明确界定干部容错的前提条件,仅将其笼统区分为改革创新过程中的工作失误行为和个人腐败行为,导致个人和单位不愿容、问责机关不敢容;在容错的认定方面没有形成综合分析研判的方式方法,而是以纪检监察组织作为主要的评判主体,认定主体也过于单一。
三、“程序+清单” 制容错免责办法的探索
容错免责机制要真正发挥实效,关键是要在基层落地生根、开花结果。2017年,我们通过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乡镇、社区村、县直单位等不同层面、不同领域的意见建议,探索建立了免责条件、公共事项、县直单位和乡镇、社区村4张免责清单,进一步明确了容错的启动及认定程序,不断推动容错免责机制落地见效。
(一)科学定责细化清单。容错的本质是激励,必须抓住责任边界这个关键,科学定性哪些错能容,哪些错不能容,这样才能使干部更加清晰地在机制框架内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在免责条件上,以“三个区分”原则为根本遵循,精准把握容错免责的科学区间,严格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违纪违法、探索实践与有规不依的界限。同时,兼顾基层实际和务实管用的原则,制定4类免责事项清单40种免责情形:免责条件清单明确了容错免责申请的前提条件;公共免责事项清单包括落实县委县政府重要工作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民生项目落地、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信访维稳等全局性事务及防台救险等应急事项;乡镇、社区村免责事项清单包括征地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基层治理探索实践等事项;县直单位免责事项清单包括落实上级指示、化解纠纷矛盾、处置急难险任务、执法管理等事项。
(二)科学析责规范程序。容错的前提是问责,必须抓住程序规范这个核心,分析辨析错误的主客观原因、减免责的适用条件,才能有效避免容错免责机制演变为失误逃责的“挡箭牌”。在受理权限上,单位向县纪委县监委提出容错免责申请;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组织提出容错免责申请。在认定程序上,按申请—受理—核实—认定—报备—反馈—复议7个步骤实施。认定环节除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外,还与干部的一贯表现相互印证,并邀请有关部门、群众代表、服务对象或第三方参与调查核实;在责任主体上,将实施容错免责机制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部门各负其责抓好贯彻落实。同时,加强对落实和运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该实施不实施、不该实施乱实施的行为。
(三)科学定责动态保护。容错的内涵是保护。配套建立与容错机制相衔接的澄清保护机制,对符合容错免责清单内容且没有信访举报反映的,不启动问责程序或责任调查;对符合容错免责清单内容但受到上级问责或责任调查的,由同级党委(党组)研究后,积极争取并向上级作出解释说明;对符合容错免责清单内容但有线索具体、可查性信访举报反映的,及时启动调查,查清事实,作出结论,澄清是非。同时,对在信访举报和纪律审查工作中,发现被反映的纪检监察对象存在被误告、错告、诬告且造成不良影响的,采取当面告知、书面通知、通报、召开会议、网络平台发布信息等方式澄清是非,消除负面影响。对经核实属于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组织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深化容错免责机制的几点思考
(一)联动免责运用结果。调研发现,党员干部最关心的还是免责后的后续问题,如职位升迁、评优评先等。因此,应从两方面来强化结果运用:一是消除选任受阻的顾虑。在形成容错免责适用结论性意见后,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向申请单位和个人反馈,对确定免责的,在干部提拔任用党风廉政审查中免予一票否决;对确定减责的,具体说明在干部选任中存在的影响及时限。二是消除考评受限的顾虑。明确要求干部所在部门、相关考核单位在考核评比中,对确定免责的干部一视同仁。如在责任制考核中免予扣分,免予一票否决;需要行政追责和效能问责的,免予处理;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免予处分。对减责干部可酌情从轻、减轻处分。
(二)免责纠错一体推进。对改革创新、推动发展中出现的工作失误或无意过失,根据相关规定免予问责的同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纠错程序,通过下发纪检监察建议书或问题整改通知书的形式,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完善帮教谈心、回访教育等机制,帮助重拾信心、消除顾虑、轻装上阵。对纠错对象督促指导不到位,放任错误发生,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问责机关(部门)予以问责。
(三)激励惩处统筹跟进。通过评先评优、考核奖励、选拔重用等多种方式,强化“凭实绩用干部”的激励导向。加强舆论宣传,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加强正面引导激励,营造支持和保护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加大为官不为问责处理力度,针对性破解党员干部不想为、不会为、不敢为的问题。对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重视不够、贯彻乏力,对推进改革创新工作敷衍塞责、拖延扯皮的,严肃进行问责。